首页 > 旅途见闻

担保业务管理系统?银行担保系统

担保*是做什么的,具体业务

担保*就是为借款人的信用作担保,在借款人逾期都未还款时,担保*要如约代其还款。

担保*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及其他经济合同的担保。以及个人消费*担保、个人经营性*担保、汽车消费信*担保、项目投资、融资管理等。担保*在开展业务中存在的担保风险主要就是担保主体损失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分为系统风险和随机性风险两类。

扩展资料

担保*会根据银行要求,让借款人出具相关的资质证明进行审核,之后将审核好的资料交到银行,银行复核后放款,担保*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简单来说,担保*就是为借款人的信用作担保,在借款人逾期都未还款时,担保*要如约代其还款。

担保*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融资性担保,比如*、票据贴现和项目融资等;另一类就是非融资性担保,例如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等。常见的担保*大都是从事第一类担保业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常务会议关于促进征信业发展提质、建立健全征信体系的会议精神,坚持征信为民,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加强征信监督管理,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所起草的管理办法。

2021年1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2022年1月1日,《征信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第一条为了保障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作和管理,根据*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暂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报送管理规程(暂行)》等制度、办法和农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征信系统是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提供个人信用状况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提供有关信息服务的数据库系统。

第三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个人征信数据;根据人民银行授权,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业务是指为个人客户办理的*、信用卡等银行信用业务和接受个人作担保人的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其中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交易信息是指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信用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银行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农业银行个人征信业务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八条各级行成立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本行个人征信业务的有关工作。领导小组由信*管理、个人业务、房地产信*、农业信*、银行卡、财务会计和科技等部门组成,并确定一个牵头部门,设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的组成情况及办公室设置情况应报上级行(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个人征信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本行个人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查询使用和数据报送工作,指导下级行个人征信业务,组织辖内个人征信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等*作培训,对接收到的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建立本行用户体系,管理辖内用户。个人业务、房地产信*、农业信*等部门按业务职能分工负责相关个人*、担保等业务的报送数据质量,保证录入信*管理系统(CMS)的个人征信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客户经理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银行卡部门对辖内准*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农业银行上海信用卡中心对*记卡业务的数据质量负责,保证录入相关业务系统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相关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财务会计部门对“新一代综合应用系统”(ABIS)中个人信用业务核算处理的正确性负责,保证ABIS中的个人征信数据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督促柜员对反馈的错误数据进行修改。科技部门对个人征信业务相关系统的日常运行、网络联通和数据提取报送负责,为个人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通过各业务系统之间接口程序自动生成的个人征信数据信息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系统运行部门会同程序开发部门、相关业务部门查找出错原因,及时修改。

第十条需要查询使用个人征信系统的业务部门和营业机构,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用户注册和查询*作,并对本部门和本机构用户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的查询行为和后果负责。

第三章用户管理

第十一条个人征信系统采用多级用户体系,用户分为各级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下级机构权限等。查询用户负责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我行个人征信数据,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第十二条个人征信系统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农业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总行管理员用户创建总行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各一级分行管理员用户。以此类推逐级注册。一级分行及其下属机构不设数据上报用户;受支行管理的营业机构(包括翻牌支行)不设管理员用户。

第十三条个人征信系统中已注册用户均不能删除。各级管理员用户可以对本级行的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下级行管理员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作。凡离开个人征信系统使用相关岗位的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应及时停用,待返回本岗位后再启用。

第十四条各级管理员用户应制作用户管理登记册,对用户进行创建、停用、启用、修改权限和信息等*作时,登记有关信息资料。管理员用户应定期检查清理用户登记册,保持用户的系统内注册信息、登记册登记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立即向管理员用户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应根据申请内容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

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依据《***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处理支付业务,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经*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的系统参与者和系统运行者,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

直接参与者,是指直接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并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地(市)以上中心支行(库)。

间接参与者,是指未在*人民银行开设清算账户而委托直接参与者办理资金清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库)。

特许参与者,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特定支付业务的机构。

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和大额支付系统共享清算账户清算资金。

清算账户,是指直接参与者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的存款账户。

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同城、异地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记支付业务。

同城业务,是指同一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异地业务,是指不同城市处理中心的参与者相互间发生的支付业务。

第七条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发送和接收支付信息,应当采取联机方式。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以采取磁介质方式。

第八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处理中心、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收款清算行,至收款行止。

第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同城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异地借记支付业务,其信息从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处理中心、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付款清算行、付款行后,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原路径返回至收款行止。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付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发起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收款清算行,是指向小额支付系统提交借记支付业务信息,并接收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或*记支付业务信息的直接参与者。

本办法所称付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付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

本办法所称收款行城市处理中心,是指收款行所属的城市处理中心。

第十一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业务一经轧差即具有支付最终性,不可撤销。

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到已轧差的*记支付业务信息或已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记确定收款人账户。

第十二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的形式传输和处理。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业务信息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电子信息产生支付效力,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产生支付效力,电子信息失去支付效力。

第十三条支付业务信息经过确认才产生支付效力。支付业务信息经小额支付系统传输过程的确认,应符合*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并按照规定编核密押。

第十四条支付业务信息的密押分为全国密押和地方密押。

支付业务信息在直接参与者与城市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地方密押。支付业务信息在城市处理中心与*处理中心间传输,加编全国密押。

全国密押由*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地方密押由城市处理中心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小额支付系统采取以*人民银行为中央对手,对直接参与者设置净借记限额实施风险控制。直接参与者以及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记支付业务和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净借记限额,是指小额支付系统为开立清算账户的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发生支付业务的净借记差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

第十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小额支付系统的系统工作日为自然日,其资金清算时间为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

*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

第十七条*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和运行管理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实施暂时停运。

实施停运的,*人民银行应当将系统停运时间和启用时间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跨行支付业务:

(一)普通*记业务;

(二)定期*记业务;

(三)实时*记业务;

(四)普通借记业务;

(五)定期借记业务;

(六)实时借记业务;

(七)*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行内直接参与者之间的支付业务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第二十条普通*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向收款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汇兑;

(二)委托收款(划回);

(三)托收承付(划回);

(四)国库*记汇划业务;

(五)网银*记支付业务;

(六)*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一条定期*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收款行发起的批量付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付工资业务;

(二)代付保险金、养老金业务;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二条实时*记支付业务,是指付款行接受付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记指定收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存业务;

(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三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向付款行主动发起的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 7—

(一)*人民银行机构间的借记业务;

(二)国库借记汇划业务;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普通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依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代收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业务;

(二)国库批量扣税业务;

(三)*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五条实时借记支付业务,是指收款行接受收款人委托发起的、将确定款项实时借记指定付款人账户的业务。包括下列业务种类:

(一)个人储蓄通兑业务;

(二)对公通兑业务;

(三)国库实时扣税业务;

(四)*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允许经*人民银行批准的清算组织接入,办理其代收、代付支付指令传输交换。

小额支付系统允许同城清算系统接入,办理其同城轧差净额资金清算业务。

第二十七条银行办理个人储蓄通兑业务应逐笔实时实现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

收款行与付款行的手续费分润标准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人民银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的需要,对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的*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二十九条*人民银行统一确定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

第三十条收款行发起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当填写*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基准时间。

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小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三十一条付款行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立即办理扣款。付款清算行应当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

付款清算行在收款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支付业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三十二条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借记业务回执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予以撤销。

借记支付业务被小额支付系统自动撤销的,收款行可向小额支付系统再次提交该批借记业务。

第三十三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应当加强查询查复管理,对有疑问或发生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使用查询查复格式报文,并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查询。

查复行应当在收到查询信息的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予以查复。

第三十四条付款行对发起的普通*记支付业务、定期*记支付业务、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撤销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支付业务未纳入轧差的,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申请撤销只能撤销批量包,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

第三十五条接收行收到实时*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发起行返回回执信息。发起行未及时收到回执信息时,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未收到接收行的回执信息和发起行的冲正指令时,在第三个系统工作日对原实时*记或实时借记支付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发起行和接收行。

第三十六条收款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申请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回执。

第三十七条付款行对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记支付业务、定期*记支付业务和已确认付款并纳入轧差的借记支付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当日至迟下一个法定工作日上午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

收款行对收到的有差错的支付业务,应当主动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付款行查询后办理退回。第三十八条净借记限额由授信额度、质押品价值和圈存资金组成。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直接参与者的资信情况核定的,授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的信用额度。

本办法所称质押品,是指直接参与者向*人民银行提供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央行票据和*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优质债券。

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人民银行对直接参与者提供的质押品和圈存资金不得动用,但当直接参与者发生信用风险无法清偿小额支付业务净借记轧差金额时,*人民银行可以动用质押品和圈存资金。

第四十条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人民银行在*处理中心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四十一条圈存资金由直接参与者在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自行设置和调整,不得用于日常的清算。

第四十二条直接参与者对其净借记限额可以设置一定比例在*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间分配使用。

小额支付系统根据直接参与者业务处理需要,可以对其净借记限额在*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之间调配均衡。

第四十三条直接参与者可以实时查询其在*处理中心和所在城市处理中心的净借记限额及其可用额度。

直接参与者根据业务需要,可以设定净借记限额的可用额度预警值,对其净借记限额预警监视。第四十四条*处理中心对异地业务进行轧差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业务进行轧差处理。

第四十五条普通*记、定期*记支付业务以*记批量包为轧差依据,实时*记、借记支付业务以回执包中的成功交易为轧差依据。

第四十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对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支付业务,按付款清算行和收款清算行实时轧差。

小额支付系统对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普通*记、定期*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作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未通过净借记限额检查的实时*记回执、实时借记回执业务作拒绝处理。

第四十七条小额支付系统对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支付业务自动按金额由小到大排列,金额相同的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直接参与者可根据需要将指定的排队业务调整到队列首位。

第四十八条*人民银行统一设定同城和异地普通*记、定期*记、普通借记回执、定期借记回执业务的排队最长时间。支付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的时间超过系统设定时间的,小额支付系统自动做撤销处理。

业务排队等待轧差处理最长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四十九条小额支付系统对多个直接参与者间的排队支付业务,采取多边撮合机制,防止业务“*锁”,提高支付效率。

*处理中心对异地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城市处理中心对同城排队业务进行撮合处理。

第五十条异地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处理中心根据*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同城业务日间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由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设置。

异地业务和同城业务当日最后一场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时间,由*处理中心根据*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门的规定统一设置。

轧差净额提交清算的场次和时间可以在日间调整,即时生效。

第五十一条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应在每场清算时点发送*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但系统发生网络故障等异常情况时,小额支付系统可将轧差净额作暂存处理,待故障恢复后再提交清算。

法定节假日期间,小额支付系统继续对支付业务进行轧差处理,但每日仅形成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和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待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提交清算。

第五十二条*处理中心收到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后立即进行清算处理。如清算账户头寸不足,按以下队列排队处理: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

(三)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四)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五)小额轧差净额;

(六)紧急大额支付;

(七)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三条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不足支付的,应当按以下顺序立即筹措资金:

(一)向其上级机构申请调拨资金;

(二)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拆借资金;

(三)通过债券回购或自动质押融资获得资金;

(四)通过票据转贴现或再贴现获得资金;

(五)向*人民银行申请再*。

第五十四条清算窗口时间内,已筹措的资金按以下顺序清算:

(一)错账冲正;

(二)特急大额支付(救灾、战备款项);

(三)弥补日间透支;

(四)日间透支利息和支付业务收费;

(五)票据交换及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

(六)小额轧差净额;

(七)紧急大额支付;

(八)普通大额支付和即时转账支付。

第五十五条*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防范风险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实行借记控制。

清算账户借记控制时,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借记该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的小额支付业务,但对已轧差的小额支付业务、同城票据交换和同城清算系统轧差净额业务应当完成清算。

第五十六条直接参与者需要申请撤销清算账户的,应当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提出申请。*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至少提前一个大额系统工作日,向*处理中心发送撤销清算账户的指令。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小额支付系统停止受理涉及该直接参与者的所有支付业务,但清算账户仍对小额轧差净额进行清算。

撤销指令生效日起的第三个大额支付系统工作日日终,清算账户余额为零时,*处理中心自动进行销户处理;清算账户余额不为零时,*处理中心顺延清算账户的销户日期直至清算账户余额为零。第五十七条小额支付系统日切时点,*处理中心通知各城市处理中心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提交清算。

城市处理中心收到日切通知立即进行日切处理,并将当日最后一场同城业务的轧差净额提交*处理中心清算。

第五十八条日切后,小额支付系统进入次日业务处理,继续受理支付业务。

第五十九条城市处理中心所属直接参与者的同城和异地业务轧差净额清算完成后,*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当日处理的同城业务轧差净额和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城市处理中心以*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条*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核对无误后,城市处理中心与所属直接参与者核对当日同城、异地已清算的支付业务信息。

对核对不符的,直接参与者以城市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处理中心小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完成后,汇总所有清算日期为当日但轧差日期不为当日的小额支付业务轧差净额信息,并按直接参与者分发至各相应的*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

*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妥信息后按照*人民银行超额准备金利率和延迟清算天数,分别借记或*记差额计收或计付利息。

第六十二条大额支付系统日终,*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当日小额支付业务的账务信息一并下载至相应的*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

第六十三条*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收到*处理中心下载的账务信息后,进行试算平衡。试算不平衡的,转入待核销处理,并向*处理中心申请下载账务明细信息进行核对,查清后进行账务调整。

第六十四条年终,*处理中心试算平衡后,将小额支付往来账户余额一并结转支付清算往来账户,并将支付清算往来账户余额下载至相应的*人民银行分支行会计营业部门和国库部门核对。第六十五条小额支付系统的运行者和各参与者应当遵守本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六十六条参与者收到已轧差的*记支付业务或借记支付业务回执信息时应当*记确定收款人账户。违反规定延压客户资金,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参与者收到普通借记支付业务或定期借记支付业务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并返回回执信息。未及时返回回执信息,影响客户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八条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查询查复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并及时查询和查复。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延误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六十九条参与者办理支付业务止付应当使用规定格式报文,对收到的止付申请应当及时予以止付。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条参与者收到付款行的支付业务退回申请,未*记收款人账户的,应当立即办理退回。参与者对收到有差错的*记支付业务,应当立即向付款行查询后处理退汇。违反规定造成客户和他行资金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况严重的,*人民银行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一条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设置和调整净借记限额,加强可用额度预警监控。

直接参与者因净借记限额不足,导致支付业务未及时处理,延误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二条直接参与者应当在其清算账户存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本机构及所属间接参与者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直接参与者流动性不足,造成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的,*人民银行可以

对其清算账户实施控制;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支付系统。

第七十三条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严防泄露。因保管不善泄露密钥,造成资金损失的,有关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意泄露密钥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参与者因工作差错延误小额支付业务的处理,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五条参与者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小额支付业务中玩忽职守,或出现重大失误,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篡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盗用资金的,应当没收非法所得,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应当按规定缴纳汇划费用。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并对收费实行参数化管理,*人民银行可以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小额支付系统的收费标准和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七十七条直接参与者采取间连方式接收小额支付来账业务的,应使用*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并纳入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小额支付系统专用凭证格式由*人民银行负责统一制定和印制。

第七十八条*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联机储存支付信息

的时间至少为7个系统工作日,不超过30个系统工作日。支付信息脱机保存时间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时间保存。

第七十九条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授信额度和质押品管理办法,以及小额支付系统支票圈存和支票截留业务处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八十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运行之日起试行。

本文链接:http://www.cqlmys.com/html/87963336.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