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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北医学院招生网,成都医学院考研招生简章

2022年川北医学院招生简章

川北医学院是一所公办普通高等院校,学院坐落在三国文化发祥地南充市,是全国首批“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试点建设高校。现有医学影像学等四川省特色专业,下面就由我带大家了解一下“2022年川北医学院招生简章”,此文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2022年川北医学院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我校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North Sichuan Medical College)

2.学校代码:10634(国标码)

3.学校校址:

高坪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55号;顺庆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234号

4.学校网址:*nsmc.edu*

5.*:0817-2242705

6.学校性质:公办

7.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8.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及专科教育

9.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

10.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招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我校学生工作部(处)下设的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招生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或副校长、纪委*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招生录取工作;成立由纪委*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对录取过程中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以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我校2022年面向全国招生,各省(区、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计划的1%,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的状况。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按照我校录取规则进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在已实施高考改革招录制度的省份,按照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我校在录取及安排专业时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除英语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按*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定向免费医学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定岗单位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体检要求

第十六条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前提下,我校有如下要求:

1.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临床一线专家组成的体检专家组,负责对进档考生的体检情况进行评估。

2.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类疾病的考生,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3.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护理学、助产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精神医学、法医学、预防医学、*学、眼视光学、运动康复、智能医学工程、康复物理*、临床*学、听力与言语康复学不予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考生。

4.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的考生慎报口腔医学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考生不宜报考医学类各专业。

6.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不宜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7.男生身高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的考生不宜报考护理学及康复物理*专业。

8.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肝功能异常、肢体功能障碍、斜视、弱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9.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

第六章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七条我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等详细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admission.nsmc.edu*

2.招生热线:0817-2242705

第七章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八条我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按*规定,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定向免费医学生收费及补助按*和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2022级新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直接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将其从录取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在高考录取及新生报到中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高考电子档案未能真实反映考生身体情况或者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学校将视情况调整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若与*或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以*或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充川北医学院招生条件

南充川北医学院招生条件如下:

我校硕士研究生按培养类型分为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种类型的专业代码不同。我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专业的报考条件提出了要求,请考生务必仔细阅读,以免发生报考失误。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资格审核不合格、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当*相关政策调整时,学校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招生相关政策,考生须服从学校调配。

(一)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民。

2.拥护*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和学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再次报考硕士生,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同时,考生还须满足报考专业的要求:

1.报考学术学位(专业包括基础医学: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01;临床医学: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02,不含100208临床检验诊断学;*学专业代码前四位为1007;医学技术:专业代码为101000,不含康复*技术方向1、康复*技术方向2、检验技术方向、眼视光技术方向)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必须取得*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具有*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2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9月1日)的人员,以及*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均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同等学力考生在网上确认前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①英语通过*四级,②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的正规学术刊物上发表相关专业的学术论文1篇(须见刊,不含综述和个案)。同等学力考生复试时需加试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具体加试科目见招生专业目录)。

2022年川北医学院招生章程

2022年川北医学院招生章程已经公布,主要包含学校概况、招生计划、报考条件、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川北医学院2022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2022年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基本情况

1.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North Sichuan Medical College)

2.学校代码:10634(国标码)

3.学校校址:

高坪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东顺路55号;顺庆校区: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234号

4.学校网址:*nsmc.edu*

5.*:0817-2242705

6.学校性质:公办

7.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8.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及专科教育

9.颁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川北医学院

10.学历及学位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我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我校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对招生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六条我校学生工作部(处)下设的招生工作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招生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校长、分管副*或副校长、纪委*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管理招生录取工作;成立由纪委*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工作的全过程,并对录取过程中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与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以维护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我校2022年面向全国招生,各省(区、市)招生计划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第九条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年度本科计划的1%,用于调剂各省(区、市)生源不平衡的状况。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按照我校录取规则进行。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我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不设专业级差,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若考生总分相同,按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他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择优录取。在已实施高考改革招录制度的省份,按照所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我校在录取及安排专业时认可各省(区、市)规定的加、降分及优先录取政策。

第十四条除英语专业外,我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五条按*及四川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定向免费医学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定岗单位所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署定向培养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体检要求

第十六条鉴于医学类各专业的学习、就业的特殊性,本着从考生实际利益出发、对考生负责的态度,在符合教育部、原卫生部、*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前提下,我校有如下要求:

1.录取期间学校成立由临床一线专家组成的体检专家组,负责对进档考生的体检情况进行评估。

2.患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一条列出的六类疾病的考生,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3.中西医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口腔医学、麻醉学、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护理学、助产学、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影像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精神医学、法医学、预防医学、*学、眼视光学、运动康复、智能医学工程、康复物理*、临床*学、听力与言语康复学不予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的考生。

4.习惯左手做事(左撇子)的考生慎报口腔医学专业。

5.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考生不宜报考医学类各专业。

6.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考生不宜报考生物医学工程专业。

7.男生身高低于168厘米,女生身高低于156厘米的考生不宜报考护理学及康复物理*专业。

8.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特殊性,肝功能异常、肢体功能障碍、斜视、弱视、嗅觉迟钝、口吃的考生慎报我校医学类各专业。

9.法医学专业的招生录取原则上参照*院校相关招生标准执行。

第六章招生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

第十七条我校招生政策、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等详细情况,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1.学校招生信息网:admission.nsmc.edu*

2.招生热线:0817-2242705

第七章奖、*、助学金设置

第十八条我校设有多项奖、助学金。按*规定,贫困学生可在生源所在地申请办理助学*。

第八章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十九条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具体收费标准可在我校招生信息网查看。定向免费医学生收费及补助按*和四川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2022级新生,学校将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直接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将其从录取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进行全面复查。凡在高考录取及新生报到中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高考电子档案未能真实反映考生身体情况或者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学校将视情况调整专业或退学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章程若与*或上级相关政策不一致,以*或上级相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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