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万象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西三孩生育政策来了)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家政服务业,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第七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各级人民*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第十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负有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第二章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一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现有三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因意外原因或者患有非遗传性疾病,经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第十二条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也可以网上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生育服务登记内容包括夫妻双方基本信息、婚姻信息、居住信息、现子女信息等。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提高生育服务登记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第十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健全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推进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应当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保障受术者的安全和健康。

禁止个体行医者和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第十七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保健知识,开展出生缺陷防控咨询;

(二)开展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产前筛查和诊断,加强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作;

(三)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

(四)开展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

(五)指导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六)开展不孕不育诊疗;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在本省的公民。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执行*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坚持*指导与群众自愿、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第四条公民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优生、优育。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人口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和完善有利于统筹解决人口数量、素质、结构等问题的政策,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控制在预定目标以内。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

各级人民*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各级人民*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年增加,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和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宣传工作。第二章生育调节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夫妻要求再生育的,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

本条例所称再生育,是指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第十条收养子女应当遵守《**收养法》等法律、法规。

禁止借收养、代养名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

禁止以送养、寄养方式违反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但有违法生育的不予批准再生育;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按照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医学鉴定机构鉴定,患有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第十二条夫妻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应当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免费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子女的,由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乡(镇)人民*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准并免费发放《再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批准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需要进行病残儿童医学鉴定的,不得超过180日。第十三条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向批准机关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出具虚假证明。

弄虚作假骗取计划生育批准文件的,批准机关应当收回批准文件或者宣告批准文件无效。第三章技术服务第十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应当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为公民提供生育、节育、不育等计划生育服务和*保健服务。

鼓励计划生育新技术、新*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法律主观:

山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农业人口,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奖励和优待外,还享受下列优待:(一)优先列为脱贫或者致富对象,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二)农业、林业、水利、科技、供销等部门在技术服务、提供信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待;(三)在劳务输出或者招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家庭劳动力;(四)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时,县(市、区)人民*可以对独生子女家庭个人筹资部分给予资助;(五)优先批给宅基地;(六)集体收益以人均分配的,增加1人份的份额,以户计发的应当高出户均标准20%以上的额度;(七)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其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寄宿的,由当地人民*给予寄宿和生活补助;(八)当地人民*规定的其他优待。

本文链接:http://www.cqlmys.com/html/87967792.html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